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點五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住宿類: │ 氣候分區 │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值 │
│H類第一組 ├──────┼──────────────┤
│H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三 │
│ ├──────┼──────────────┤
│ │中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八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符合前項、本編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