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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專業營造業登記經營本法第八條所定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應加入各該專業營造業公會。
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包含二種以上不同專業性質時,得分別設立公會。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之專業營造業,應於專業營造業公會設立後三個月內,加入該專業營造業公會。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專業營造業公會未設立前,專業營造業得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