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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得以與定作人契約合意之最終爭議處理結果代之。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