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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