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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前條優先承購或承租戶之比率,同一社區不超過依第五條及第六條配售或
配租後之剩餘可供配售或配租戶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因實際需求與彈性運用需要,自行調高前項優先承購
或承租戶之比率。但最高比率不得超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