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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具備第四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
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候名
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候順位

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