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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採水平流沉砂池設置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外,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方公尺,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三、採曝氣沉砂池設置者,其規定如下:
(一)散氣裝置設於距離池底六十公分以上,送氣量以曝氣沉砂池每一公尺長度曝氣每秒五公升至十三公升為準,並應設置消泡設施。
(二)停留時間為一分鐘至五分鐘,有效水深為二公尺至四公尺,出水高為三十公分以上,池底應加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四、採渦流式沉砂池設置者,其出口寬度為入口寬度的二倍,池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千八百立方公尺以下,池內應裝置機械式攪拌設施防止有機物沉澱。停留時間為二十秒至三十秒。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沉砂池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沉砂洗淨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池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物,池數為二個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度為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進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應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原則,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應設閘門及擋水板,閘門應為電動式、油壓式或手動式。電動式開關應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
七、應設置機械式除砂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