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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平面方向應與本管成垂直,其連接處與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連接管立面坡度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在本管中心線之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L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
(二)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內寬為六十公分,井深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蓋為鑄鐵或鋼筋混凝土製。
(三)得設置滲透雨水陰井或滲透管,以減低逕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連接管: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壓強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與本管之連接處應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四)連接處之構造為叉管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