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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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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第 90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指下列資產:
一、主辦機關交付且屬必須歸還者。
二、記載於資產清冊且應移轉者。
三、其他依投資契約應移轉者。
前項現存所有營運資產,其範圍、期滿移轉有關之移轉條件、價金決定方法、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等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54 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