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公共建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之費用,得經由協商依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之比例分擔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主辦機關得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