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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日起填發受益範圍內土地或改良物移轉或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第五十六條之查徵底冊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由買受人,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承諾書後,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工程受益費已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戳記,交由義務人持向地政機關憑辦權利變更登記。但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請登記案件,應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一次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上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後,再予辦理。
前項土地或改良物之移轉或設定典權,由鄉鎮市公所經徵契稅者,應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送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公地放領前之工程受益費,由原公地管理機關繳納。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 EN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應於開徵前三十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
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 EN
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其順序如左:
一、勾抄地號:每項工程,根據受益範圍圖,依次將受益區內之地號勾抄於查徵底冊草冊上,每一地號編為一個底冊號碼。
二、查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據土地登記總簿,將受益範圍內之土地,依地號逐筆查抄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面積。其地上建築物非地主所有者,並應查抄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面積。土地為二人以上共有者,應分別抄錄各共有人之姓名、住址及持分比例。放領公地或設有典權之土地,應分別抄錄公地承領人或典權人之姓名、住址及面積。無案可查者按實際調查測定之。
三、量圖核計受益面積:產權及面積查竣後,除整筆土地位於一個受益區內者,將其面積記載於該區之欄外,其土地有跨越不同受益區或跨越於受益區外者,依受益圖(或現場)分別量計,對位於各區之面積,分別記錄於各區欄內。
四、受益費徵收單價之計算:受益區範圍內,除都市計畫道路外,其餘土地應徵、免徵之面積,均應擬計受益費額,依左列規定計算徵收單價:
(一)總工程費乘以徵收費率為受益費總額。
(二)受益費總額,依第十九條或二十條之規定乘以百分比,為受益線或受益面之受益費額。
(三)受益線分配之線受益費額,除以受益線長度,為受益線之徵收單價。
(四)受益面各區分配之受益費額,除以各該區之面積,為各該區受益費徵收單價。
(五)有撥用公地者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核計受益費額:根據各受益人所有土地之受益線長度及各區受益面面積。乘以受益線及各區受益面徵收單價,分別將受益線費額及各區應負擔之費額填註,並統計其應徵收費額: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重複受益而減免者,各區、線填其負擔費額,合計欄填其減免後之應徵收費額,並將減免費額於備註欄內註明。
六、重複徵收之扣除:按前後開徵受益費該筆土地負擔受益面之徵收單價計算,受益線重複者亦同,不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有所限制。但一工程有受益線,另一工程無受益線者,重複時,受益線不在減免之列。
七、統計造冊:各區按各區分別統計,線按線統計;應徵之費額、件數、減免之費額、件數,均應分別統計,記載於冊後總計欄,繕訂成冊,並複製查徵底冊五份。除送稅捐稽徵機關兩冊,作開徵、複查及銷號之用外,餘由原定機關及財政、地政機關各存一份備查。
道路工程以外無受益線及不分受益區之各項工程,除線及分區事項外,餘照前項各款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