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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第五條之同一順位申請人數超過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住宅戶數時,應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購人、承租人及其選擇承購、承租之住宅。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 EN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
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
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