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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