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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