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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