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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管轄權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由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由該業執行業務行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與該業所在地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由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四、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分設營業處所執行業務行為地與該業所在地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由分設營業處所執行業務行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分設營業處所未申領登記證即開始營業。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限內補足營業保證金。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即執行業務。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即刊登廣告或執行業務。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未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文件,或未於租賃契約書載明其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無正當理由未協調返還租賃住宅、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屋況或附屬設備點交事務、未退還預收租金或押金。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許可。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未於期限內報請備查。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屬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之租賃住宅服務業。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未於期限內將轉租資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相關文件資訊。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