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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二、地上無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 土地面積

三、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二)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 該買賣實例土地持分面積。
(三)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估計,以前目土地權利單價為準,並考慮樓層別效用價差調整。
四、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二)土地正常買賣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 該買賣實例土地面積。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買賣或收益實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
一、交易價格、租金或權利金等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二、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三、實例狀況。
四、有無基本機電、裝修以外之其他建物裝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