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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包括前條各種測繪作業之辦理過程、引用資料、使用設備及其測繪成果。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以下簡稱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如下:
一、基本測量。
二、加密控制測量。
三、應用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