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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測量成果分類如下:
一、控制點成果。
二、成果圖表。
三、詮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