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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
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事項。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