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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估價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