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本條例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