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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工程費用或抵費地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重劃區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之計算公式:
(一)重劃前:
1.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耕地坵塊規劃面積┼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積)÷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
(二)重劃後:
1.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耕地坵塊規劃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積)÷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
二、重劃區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工程費用或抵費地面積之計算公式:
(一)重劃前:
1.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數額=(重劃各項工程費總額-政府應分擔之費用)÷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之數額÷重劃區每公頃耕地平均地價
(二)重劃後:
1.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數額=(重劃各項工程費用總額-政府應分擔之費用)÷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之數額÷重劃區每公頃耕地平均地價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重劃前之計算式僅供作業時參考,實際計算負擔時,仍以重劃後之計算式為準。
受益較低之土地或村莊內土地,其農路、水路及工程費用負擔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
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