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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
二、重劃範圍。
三、會員大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
六、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權責。
七、出資方式、財務收支程序及財務公開方式。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九、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六、重劃前後地價圖。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理事會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提會員大會追認:
一、協調不成。
二、異議人同意依原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分配。
三、異議人及重劃範圍其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調整重劃分配結果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