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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都市計畫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