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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電子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