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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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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第 26 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1.
裁判字號:
80 年台上字第 19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准為原物分割確定 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 記,毋待法院另行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如訴請判命對造協同辦理 分割登記,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2.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14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其移轉不動產物權書面未合法成立, 固不能生移轉之效力。惟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乃非要式行為,若 雙方就其移轉之不動產及價金業已互相同意,則其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出 賣不動產之一方,自應負交付該不動產並使他方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 務,買受人若取得出賣人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則得單獨 聲請登記取得所有權,移轉不動產物權書面之欠缺,即因之而補正。
3.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2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既持有判令上訴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原得依強 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 記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 ,除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發給證明書外,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之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