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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而以其名義登 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後,如妻會同其他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為 顧及登記之連續性,自應由妻先辦理更名登記為夫名義後,再據以辦理繼 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