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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上訴人所交被上訴人之三萬元係押租金,而押租金之性質,乃擔保租金之 給付,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固可由出租情事,固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 金,但不得謂出租人有收取押租金者,即可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