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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EN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