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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以土地債券照價收買私有土地,其土地債券之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