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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EN
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社會福利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社會福利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