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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模式、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