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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