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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時,相關機關應於期限內確實提供。
因前項資料提供遲延或錯誤致保險人溢付或誤付給付時,相關機關應提供協助。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戶政主管機關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之戶籍及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接受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名冊及其他相關媒體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