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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或法定繼承人溢領或誤領給付時,準用之。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