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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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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N
第 2 條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
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預算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