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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 EN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及其住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一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
二、置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
三、健康檢查合格。
四、住所之設施設備:
(一)提供受照顧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八平方公尺以上;其家庭私人空間不計算在內。
(二)玄關及門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應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並保障個人隱私。
(四)置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應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