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