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特定地區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特定地區同業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達三個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