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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長期照護型機構,對所照顧之老人,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老人照顧需要,至少每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
長期照護型機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護理紀錄,依護理人員法規定妥善保存。
前項病歷摘要、護理紀錄,應指定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