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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意延期參加家庭教育及輔導者,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