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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本條例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被害人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之緊急情形: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被害人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之支付: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案件個案需要,經協商後移轉由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