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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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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受理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報告之機關或人員,對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7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