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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
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
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
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民間團體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 EN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
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