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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