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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