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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