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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EN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