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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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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恪遵政府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守,嚴守秘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謹誓。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4 條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